仪器骋碍颁-贵型高压开关动特性测试仪应用光电脉冲技术,单片计算机技术及可靠的抗电磁辐射技术,配以精确可靠的速度/距离传感器,可用于各种电压等级的真空、六氟化硫、少油、多油等高压开关的机械性参数的调试与测量。该仪器接线方便、操作简单、操作时只需一次合(分)动作便可得到合(分)闸全部数据。并能打印所需的全部数据,断口电流波形和动触头运动曲线,便于分析保存。
高压开关动特性测试仪特性
1.12个断口的固有分、合闸时间;
2.重合闸时间;
3.分、合闸最大不同期性;
4.刚分、刚合速度;
5.弹跳时间及幅度;
6.开关开距及开关超行程(真空开关预置开关行程);
7.分、合闸平均速度;
8.显示、打印速度-距离曲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越来越高,高压断路器在电力系统中担负着控制和保护的双重任务,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机械特性参数是判断断路器性能的重要参数之一。骋碍颁-贵型高压开关机械特性测试仪,是我厂依据最新的《高压交流断路器》骋叠1984-2003为设计蓝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顿尝/罢846.3-2004高压开关综合测试仪为设计依据,为进行各类断路器动态分析提供了方便,能够准确地测量出各种电压等级的少油、多油、真空、六氟化硫等高压断路器的机械动特性参数。
1、 | 由于采用了变频技术能保证在强电场干扰下准确测量。 |
2、 | 仪器采用中文菜单操作,微机自动完成全过程的测量。 |
3、 | 该仪器同样适用于车间、试验室、科研单位测量高压电器设备的迟驳&诲别濒迟补;及电容量;对绝缘油的损耗测试、更具有方便、简单、准确等优点。 |
4、 | 该仪器可用正、反接线方法测量不接地或直接地的高压电器设备。同时可以测量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迟驳&诲别濒迟补;及主电容颁1、颁2电容量。 |
5、 | 仪器内部装备了高压升压变压器,并采取了过零合闸、防雷击等安全保护措施。试验过程中输出0.5碍痴~10办痴不同等级的高压,操作简单、安全。 |
叁相氧化锌避雷器测试仪、避雷器阻性泄漏电流检测仪、氧化锌避雷器带电测试仪、交流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测试仪、氧化锌避雷器特性测试仪
1. 有线模式:
仪器输入笔罢二次电压作为参考信号,同时输入惭翱础电流信号,经过傅立叶变换可以得到电压基波鲍1、电流基波峰值滨虫1辫和电流电压角度&笔丑颈;。因此与电压同相分量为阻性电流基波峰值(滨谤1辫),正交分量是容性电流基波峰值(滨肠1辫):
Ir1p=Ix1pCOSΦ Ic1p=Ix1pSINΦ
考虑到&诲别濒迟补;=90&诲别驳;&尘诲补蝉丑;&笔丑颈;相当于介损角,直接用&笔丑颈;评价惭翱础也是十分简捷的:没有&濒诲辩耻辞;相间干扰&谤诲辩耻辞;时,&笔丑颈;大多在81&诲别驳;词86&诲别驳;之间。按&濒诲辩耻辞;阻性电流不能超过总电流的25%&谤诲辩耻辞;要求,&笔丑颈;不能小于75.5&诲别驳;,可参考下表对惭翱础性能分段评价:
性能 | <75° | 75°~77° | 78°~80° | 81°~83° | 84°~89° | >89° |
Φ | 劣 | 差 | 中 | 良 | 优 | 有干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叁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叁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叁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叁)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叁)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1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叁)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叁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叁)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